近日,山西運城的商戶段女士收到了一張起訴書,原因是段女士經(jīng)營一家窗簾店,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名稱為“運城市運城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薛博陽窗簾店”,被國內家紡巨頭寧波博洋家紡集團有限公司以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訴至法院索賠12萬元。
段女士表示:薛博陽是我兒子,我用自己兒子名字登記營業(yè)執(zhí)照。
有網(wǎng)友認為博陽窗簾和博洋家紡不止名字不一樣,領域也不一樣,覺得寧波博洋家紡公司的格局小了,小題大做。也有網(wǎng)友認為企業(yè)有商標意識是好事,但是起訴前也應了解事情原委。
寧波博洋家紡公司為中國制造業(yè)500強企業(yè),浙江省著名商標。
根據(jù)《商標法》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商戶用自己兒子的名字為店鋪的名稱是否會被大企業(yè)認定為商標侵權?我國法院判決過類似案件。四川商戶劉文瓊之子2001年5月出生后取名為華潤,2002年5月成立劉文瓊燈飾商店時,店鋪招牌取名為“華潤燈飾”。2017年,華潤集團向成都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停止使用“華潤”、登報聲明、賠償損失50萬、承擔相關費用。
一審、二審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駁回訴訟請求。
但是,2021年最高法院再審認為:華潤燈飾的銷售模式與華潤集團的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存在交叉和重合,構成類似服務并構成近似商標,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中還有一條:馳名商標“跨類保護”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是指依據(jù)各級商標局依法對于已注冊的馳名商標所實行的跨越不同類別保護,即俗稱的絕對保護。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作為個體戶、創(chuàng)業(yè)者還是要了解法律知識,店鋪取名得慎重,參照華潤的案件,一旦被判決侵權是要承擔侵權責任。我們要了解法律知識,知曉法律知識,可以幫助我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糾紛,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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